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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赎回转申购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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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投资者通过富国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app、微信客户端,以下简称“网上直销”)进行和“赎回转申购”业务(以下简称“赎回转申购”业务),特订立《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赎回转申购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赎回转申购”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投资者:指通过本公司直销进行基金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

4、“赎回转申购”业务: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提交赎回业务申请,并约定将赎回款直接用于申购本公司发起募集或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开通基金范围

“赎回转申购”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处于日常开放期、且不能进行转换的基金(富国富钱包基金除外,另参见《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转认购、申购基金业务规则》)。

 

第六条、“转申购基金”的申购发起时间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T日发起的“赎回转申购”业务交易申请,于赎回款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当日自动为投资者发起“申购”申请。

 

第七条、“赎回转申购”交易撤单的处理

若投资者在T日15:00前(含)成功撤销“赎回转申购”业务交易对应的赎回申请,则“转申购基金”的申购交易申请一并撤销;投资者不能单独撤销“转申购基金”的申购申请。

 

第八条、“赎回转申购”的申购最低限额

“赎回转申购”业务所申购基金的交易最低起始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申购交易限额的规定;若赎回款小于最低申购交易金额限制,申购申请将不被发起, “赎回基金”的赎回款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划往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中。

 

第九条、“赎回转申购”手续费

办理“赎回转申购”业务,投资者需要支付“赎回基金”的赎回手续费和“转申购基金”的申购手续费。“转申购基金”手续费折扣与此交易账号对应的支付渠道折扣一致。

 

第十条 “赎回转申购”失败的处理

若“赎回转申购”对应的赎回申请失败,则后续“转申购”申请不会被发起。

若“赎回转申购”对应的申购申请失败,则“赎回基金”的赎回资金在申购申请确认失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划往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中。

 

第十一条、巨额赎回的处理

若赎回基金在赎回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投资者在提交赎回转申购申请时已选择如发生巨额赎回则取消交易选项,则赎回取消,后续“转申购”申请也不会被发起。

若赎回基金在赎回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按比例部分确认的情况,则未确认部分的赎回申请及其转申购交易申请将不再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未确认部分的赎回申请将根据业务规则中的巨额赎回规则处理。如果巨额赎回确认部分赎回款低于申购基金的最低交易金额限制,申购申请将不被发起,“赎回基金”的赎回资金将会在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当日,划往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赎回转申购”的“转申购基金”暂停申购或交易的处理

若“赎回基金”的赎回款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日,“转申购基金”因某些交易限制无法申购,那么申购申请将不被发起,“赎回基金”的赎回款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划往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中。

若“转申购基金”被TA判定失败,则申购资金将在判定失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划往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中。

第十三条、“转申购基金”申购比例配售的处理

若“转申购基金”发生比例配售,投资者当日“转申购基金”申请金额中未参与配售部分将比照该基金未参与配售资金退款程序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司保留本补充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补充规则作出合理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