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过去地方融资平台的是,PPP模式下的基建项目融资,没有了政府的隐性担保,取而代之的是项目的资质和信用。也就是说,PPP就算是新型的“影子银行”,亦难复昔日的辉煌。《新预算法》将 PPP纳入了财政预算和人大决议,在该约束下PPP难以替代替代地方城投公司成为新“影子银行”。
实际上,基建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中,使用者付费类别的占比并不太高,半公益和公益类项目居多。政府付费类项目的政府违约风险归根到底还是因为PPP模式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政府契约精神的缺失。一旦通过立法的形式把政企合作模式标准化,政府和企业的违约成本超过其收益的规模,PPP模式就会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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