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绩报酬在投资者赎回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提取。
2、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申购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3、在赎回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款项中扣除;在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清算资金中扣除。
4、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的方式确定赎回份额,计算、提取赎回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每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R为该笔份额的年化收益率;
A为该笔份额赎回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B为该笔份额认/申购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份额认购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1.00元;
C为该笔份额认/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认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D为基金合同生效日(针对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或该笔份额申购日与赎回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的间隔天数。
基金管理人对每笔基金份额年化收益超过8%的部分,按比例提取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注:因取值精度原因,实际业绩报酬计提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计提结果为准。
因涉及相关数据,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信息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业绩报酬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上述公式计算,在业绩报酬计提日从基金赎回款中计提,由基金赎回款承担。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业绩报酬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