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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

2022-11-24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文简称《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此次修改有哪些新变化?据了解,此次修改决定共二十五条,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简单总结:


垄断协议方面

1、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2、增加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

3、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经营者集中方面
1、完善了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2、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需要,增加了审查期限“停钟”制度。

3、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反垄断法》的修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为经营者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注:本文部分内容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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