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使用其富钱包交易账户资金投资目标盈组合,在实现目标收益和满足其他交易条件后,系统在下一个交易日提示投资者进行调仓,并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执行调仓操作的基金组合投资业务(以下简称“目标盈组合业务”),特设立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个人版)服务协议》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服务协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赎回转申购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等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凡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系统办理目标盈组合业务的投资者,必须符合基金开户要求,且已开立本公司富钱包交易账户。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目标盈组合是在本公司组合投资服务基础上,向投资者提供的一项智能决策型组合方案。目标盈组合业务分为两个环节,一是购买目标盈组合,它是指投资者通过系统提交申请,设定支付渠道、购买金额、目标收益率,按照目标盈组合内各基金的初始占比,发起相应基金的申购或转换申请。二是系统基于投资者预先设定的目标收益率和组合持有期间的盈亏情况,在达到目标收益率后或满足其他交易条件后,提示投资者进行调仓,并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执行调仓操作。
第五条 目标盈组合基金是指投资者购买目标盈组合时,按照系统预设的各基金比例,进行申购或转换的本公司旗下的股票型、混合型、指数型、FOF型、债券型、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公司认可的其它类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六条 达成目标收益率是指投资者通过投资目标盈组合在任一交易日收市后计算的当前收益率达到或超过其在购买目标盈组合时设定的目标收益率。
任一交易日收市后计算的当前收益率不包含投资者按照相关基金产品法律文件应当收取的费用。投资者持有的目标盈组合基金包含QDII、FOF等类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则该交易日收市后计算的当前收益率为相关基金披露的最新投资收益率。
第七条 目标盈组合调仓指投资者持有的目标盈组合在任一交易日收市后,计算组合实际盈亏情况,并在满足交易条件时,通过短信、系统内通知等方式,提醒投资者并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执行分批申购、止盈赎回、分批赎回和开启下一轮投资等类型的调仓行为。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八条 目标盈组合购买 是指:投资者通过富钱包交易账号购买目标盈组合时,一半资金用于购买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A类基金”),另一半资金用于按比例购买其他多只基金(以下简称“B类基金”),具体基金产品及初始投入比例以本公司的配置为准。投资者购买A类基金和B类基金按照相应基金产品法律文件的约定进行交易确认。
第九条 目标盈组合止盈是指:系统在任一交易日收市后,系统计算投资者持有的目标盈组合当前收益率。如达到或超过投资者购买目标盈组合时所设定的目标收益率,则提示投资者将组合内的一半B类基金份额赎回转申购或转换至A类基金的调仓操作。
第十条 目标盈组合止盈前分批申购是指:在达成目标收益率前,如组合内B类基金的收益率(B类基金的当前市值/B类基金的投入成本,下同)下跌至一定范围时,则提示投资者赎回组合内的A类基金份额用于申购B类基金,以提高组合内B类基金占比的调仓操作。
具体规则为:当B类基金第L次下跌5%,则将初始投入到A类基金的L*10%(如有),用于申购B类基金。当L=4时,组合内全部为B类基金(不考虑A类基金产生的收益分红)。
第十一条 目标盈组合止盈后分批赎回 是指:在达成目标收益率并执行止盈操作后,如组合内B类基金的收益率下跌或上涨至一定范围时,则提示投资者将组合内的部分B类基金份额赎回转申购或转换至A类基金,以降低组合内B类基金占比的调仓操作。
具体规则为:当止盈后B类基金第M次上涨10%,则将止盈后剩余的B类基金份额的M*10%赎回至A类基金。或当止盈后B类基金下跌5%,则将止盈后剩余的B类基金份额的50%赎回至A类基金。
第十二条 目标盈组合止盈后开启下一轮投资 是指:在达成目标收益率并执行止盈操作后,如组合内B类基金的收益率下跌达到或超过10%,或沪深300指数市盈率近一年市盈率百分位低于10%时,则提示投资者使用组合内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B类基金,使组合内A类和B类基金市值达到各占一半的初始比例的调仓操作。如投资者确认执行,目标盈组合将进入新一轮投资止盈前的状态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同时购买多个目标盈组合,系统单独计算投资者自身所持组合的收益率,并根据组合持有期间的盈亏情况进行相应的调仓提示。投资者可查询目标盈组合交易申请及确认情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 目标盈组合计算示例
注:示例内的所有数据均为虚拟数据。为了便于理解,未考虑交易费用和货币基金收益。示例仅供参考,不构成对目标盈组合业绩表现的任何保证,基金投资需谨慎。
1、目标盈组合购买
假设,某客户于某日参与目标盈组合20000元,并设置了10%的目标收益率。
其中,10000元将用于申购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10000元将按照系统预设的各基金比例用于申购其他多只基金(“B类基金”)。
2、目标盈组合止盈前分批申购
若干交易日后,B类基金首次下跌5%,收益率达到或低于(1-5%)^1-1 = -5%,即B类基金总市值下跌至10000*(1-5%) = 9500元或以下时,则达到组合止盈前第1次申购的条件。如客户执行调仓,则使用初始投入到A类基金的10000*1*10%=1000元,发起申购B类基金的申请。
若干交易日后,B类基金再次下跌5%,收益率达到或低于(1-5%)^2-1 = -9.75%,即B类基金总市值下跌至11000*(1-9.75%) = 9928元或以下时,则达到组合止盈前第2次申购的条件。如客户执行调仓,则使用初始投入到A类基金的10000*2*10%=2000元,发起申购B类基金的申请。
以此类推,当触发第4次止盈前申购条件且执行调仓策略时,组合内将全部为B类基金。
3、目标盈组合止盈赎回
某一交易日,组合总市值(A类基金和B类基金总市值)达到或超过20000*(1+10%)=22000元,即组合当前收益率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时,则满足组合止盈的条件。如客户执行调仓,则发起赎回转购或转换一半B类基金份额至A类基金的申请。
假设,止盈前B类基金总市值为12000元,份额共10000份,则转换5000份B类基金至A类基金,剩余5000份B类基金。
4、目标盈组合止盈后分批赎回
4.1持续上涨赎回
组合止盈后的某一交易日,如B类基金较止盈后上涨10%,即收益率达到或高于(1+10%)^1-1=10%,则达到组合止盈后第1次赎回的条件。如客户执行调仓,则发起赎回转购或转换止盈后B类基金的5000*1*10%=500份至A类基金的申请。
如B类基金较止盈后再上涨10%,即收益率达到或高于(1+10%)^2-1=21%,则达到组合止盈后第2次赎回的条件。如客户执行调仓,则发起赎回转购或转换止盈后B类基金5000*2*10%=1000份至A类基金的申请。
以此类推,当触发第4次止盈后赎回条件且执行调仓策略时,组合内将全部为A类基金。
4.2持续下跌赎回
某一交易日,如B类基金较止盈后下跌5%,即止盈后B类基金收益率达到或低于-5%,则达到组合止盈后赎回的条件。如客户执行调仓,则发起转换止盈后B类基金的5000*50%=2500份至A类基金的申请。
5、目标盈组合开启下一轮投资
某一交易日,如B类基金收益率较止盈后下跌10%,即止盈后B类基金收益率达到或低于-10%,或当日沪深300指数市盈率在近一年的百分位低于10%时,则触发开启新一轮目标盈组合投资的条件。如客户执行调仓,则发起A类基金申购B类基金的申请,使组合内两类基金参考市值相同。同时,组合投资进入下一期,即组合进入未止盈状态,并重新开始计算组合当前收益率。
如在持有A类基金市值15000元,B类基金市值5000元时执行进入下一期的调仓操作,则使用5000元A类基金用于申购B类基金,使A类基金和B类基金市值同为10000元。注:因存在申请发起至交易确认期间的净值波动在开启下一轮后,不能保证两类基金的市值完全相同。
第四章 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不保证目标盈组合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投资者执行止盈调仓操作后,系统将发起相应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由于组合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和交易费用支出等原因,可能导致实际收益率低于目标收益率,在特定的情形下,比如您申购目标盈组合后7日内达到目标收益率而触发赎回,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将被收取较高的短期赎回费,目标盈组合可能出现亏损。
第十六条 投资者的目标盈组合在全部赎回前,一投资者的目标盈组合在全部赎切调仓操作均由系统在满足调仓条件时提示投资者进行调仓,并由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执行。已受理的目标盈组合的申购、赎回和调仓(含止盈前分批申购、止盈赎回、止盈后分批赎回和开启下一轮投资)申请,不能撤销。
第十七条 由于目标盈组合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执行调仓,并不会自动执行交易操作,请投资者根据风险偏好、资金情况等自身因素,审慎购买目标盈组合,密切关注目标盈组合的运行情况,并自主决定目标盈组合的申购、赎回时间。
第十八条 在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上,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自身承担。
第十九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目标盈组合业务无法进行的,当事人可以免责。本规则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互联网通信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
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自律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或者因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有权对本规则的条款作出变更,一旦本规则的内容发生变动,本公司将会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修订后的规则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本公司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本公司也可以采取短信、服务提示等传送方式,提示投资者规则修订、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项。
如投资者不同意本公司对本规则相关条款所做的变更,投资者有权并应当停止自身设定的目标盈组合,如果投资者继续参与目标盈组合业务,则视为投资者接受本公司对本规则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