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基金”)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投顾服务”)的开展,更好地服务投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富国基金投顾服务的投资者,本规则所称的指定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富国基金直销平台(包括官方网站、 APP客户端、手机H5页面、微信公众号等)以及富国基金指定的合作机构的交易服务平台。

第三条 投顾服务,即富国基金与投资者签订《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 服务协议 》”)后,接受投资者的委托,由富国基金或富国基金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作为投资者投顾服务指定的授权账户(以下简称“授权账户”),富国基金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下简称“组合策略”)建议,并根据投资者选择为其构建专属组合策略,提供授权账户投资交易管理服务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投顾服务。

第四条 投顾服务的流程主要分为客户风险测评、需求测评、组合策略选择、组合申购、组合策略调仓、组合赎回、投顾服务终止等流程。

第二章 业务概述

第五条 富国基金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卷、访谈、数据分析等,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信息、投资知识、财务状况、投资目标、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用于基金投顾服务的基本情况。投资者应真实、完整、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与完整性,没有任何遗漏误导,以便富国基金能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情况,为投资者提供合适的投顾服务。

第六条 根据对投资者的需求了解情况,富国基金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组合策略建议,并对建议的组合策略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说明、业绩基准、投顾服务费率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 投资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组合策略,确认《服务协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以下简称“《策略说明书》”)、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以及本规则,并足额支付首次约定的参与款项后,投资者转入该组合策略的申请方为有效。

若投资者选择的组合策略的风险等级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将无法参与该组合策略的投顾服务,富国基金会告知投资者不匹配结果并建议重新选择。若投资者在组合策略持有期间,因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评估测评发生变化,导致组合策略的风险等级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将无法继续追加新的资金参与该组合策略,同时富国基金会告知投资者不匹配结果并建议客户做出妥善安排。具体告知方式以富国基金或合作机构指定网络平台为准。

第八条 富国基金在组合申购、组合策略调仓、组合赎回等投顾服务流程中,为投资者代为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基金交易申请,涉及的基金交易规则、交易限额、交易时间限制等均遵循各成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交易执行所在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第九条 组合申购指投资者在选择特定组合策略后,通过一次性或定期转入资金的方式申请参与该组合策略的投顾服务。组合申购时可能有相应的申购时间、申购金额等交易限制,具体以富国基金或合作机构指定网络平台页面展示为准,富国基金有权设置或者调整前述交易限制。

第十条 富国基金收到投资者有效组合申购申请后,将按照投资者所选择的组合策略前一日成分基金配置情况和比例为投资者组合策略发起各成分基金的申购申请。如果富国基金对该组合策略配置的各成分基金或比例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目标配置情况和比例为投资者组合策略发起各成分基金的申购申请。成分基金的申购将遵循以下规则:

(1)若拟配置的目标成分基金暂停申购,富国基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策略基金备选库中的其他备选基金进行申购、延迟发起该目标成分基金的申购申请等措施;

(2)若拟配置的目标成分基金因超过每日申购限额导致无法全部申购,富国基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顺延多日完成申购、选择策略基金备选库中的其他备选基金进行申购或在每日申购限额范围内申购成分基金,超出部分申购策略基金备选库中的其他备选基金等措施;

(3)若拟配置的目标成分基金因低于申购最低金额无法发起申购,富国基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策略基金备选库中的其他备选基金进行申购等措施;

(4)若遇到成分基金基金账户开立失败而导致拟配置的目标成分基金申购失败,富国基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策略基金备选库中的其他备选基金进行申购等措施;

(5)若出现合作机构异常或系统异常以及富国基金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富国基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延迟发起申购申请、选择策略基金备选库中的其他备选基金进行申购等措施。

根据前款约定顺延、延迟发起相关基金申购申请的,顺延、延迟时间超过富国基金指定的期间或者发生富国基金认定的其他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长期暂停申购或限制申购金额等情形),富国基金有权在不违反《策略说明书》中相关约定的前提下,结合基金实际情况、市场判断、交易策略等因素,为投资者选择申购策略备选基金库中的其他备选基金,或者代投资者执行富国基金按照审慎原则认定为适当的其他操作。

第十一条 组合策略调仓是指富国基金根据市场情况、基金投顾组合运作策略、投资者授权账户内资产配置等研究分析以及费用支付等特定情形,对投资者组合策略内成分基金的配置情况和比例形成调整方案,并按照调整方案发起成分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交易申请。

若授权账户近期发生过成分基金的申购或转入,为避免因持有时间过短,产生高额赎回费率而增加投资者交易费用,富国基金有权为投资者延迟执行或不执行该成分基金的调仓交易指令。若成分基金出现账户开立失败、成分基金暂停申购、限制转出、赎回、最低交易金额等交易状态、交易限制或其他异常情况影响调仓交易的,富国基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不发起调仓申请或交易申请、在策略基金备选库中选择其他备选基金进行申购以及其他富国基金认为适当的操作。

第十二条 组合赎回指投资者申请全部或部分退出其参与的特定组合策略投顾服务,投资者可选择的赎回比例以富国基金或合作机构指定网络平台页面展示为准。

第十三条 富国基金收到投资者有效的组合赎回申请后,将对投资者授权账户中组合策略内成分基金的可用份额按照对应比例发起基金赎回申请。因司法冻结或其他情况导致某成分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不可用的,将不会发起该份额的赎回申请。已计提未支付的投顾服务费(对应的等值货币基金)不属于可用份额,无法发起赎回。

发起赎回申请时,将遵循以下规则:

(1)若因交易限制情况导致某一成分基金赎回失败,富国基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延迟发起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将该基金的赎回申请设置为失败等措施;

(2)遇到合作机构异常或系统异常以及富国基金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富国基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者延迟发起赎回各成分基金等措施;

(3)投资者无法通过投顾服务相关系统自行调整单个基金的赎回份额或比例。

根据前款约定延迟发起相关基金赎回申请的,延迟时间超过富国基金指定的期间或者发生富国基金认定的其他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锁定期等情形),富国基金有权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并代投资者执行适当操作。因本条约定情况导致富国基金未发起成分基金赎回或赎回失败的,投资者可以再次发起组合赎回申请,但不能单独申请赎回特定基金或特定基金的部分份额。

第十四条 投顾服务终止指投资者通过发起全部赎回组合策略的申请或富国基金指定的其他方式,申请终止全部或特定组合策略的投顾服务,当投资者申请赎回组合策略全部资产,且该组合策略当前没有组合申购或调仓在途交易时,视为申请终止该组合策略的投顾服务。

第十五条 因出现下列情形导致投顾服务终止的,富国基金应当通过指定网络平台页面告知投资者,并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对授权账户成分基金发起赎回,将赎回资金转入投资者银行账户或者转申购货币基金等措施:

(1)富国基金终止特定组合策略的;

(2)富国基金投顾业务试点资格被取消的;

(3)富国基金依据《服务协议》约定主动终止提供投顾服务的;

(4)基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要求应当终止的。

第三章 基金投顾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富国基金有权就投资者参与的投顾服务,按照投资者授权账户资产的一定比例(简称规模挂钩投顾服务费)或按照固定金额(简称固定投顾管理费)向投资者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不同组合策略的费率可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由富国基金通过《策略说明书》、富国基金公告等方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选择富国基金投顾服务即视为认可基金投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

第十七条 富国基金收取规模挂钩投顾服务费的,将每日按投资者授权账户的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费用计提。每日计算的投资者授权账户资产净值为:当日投资者授权账户总资产 - 累计已计提的投顾服务费 - 投资者当日转入授权账户的资金。当月/当季累计计提的投顾服务费,富国基金将在下个月/下个季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将投资者授权账户等值货币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至富国基金指定基金账户的形式或富国基金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费用收取。具体收取形式以富国基金或合作机构指定网络平台页面展示为准。

投资者终止投顾服务或赎回特定组合策略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时,富国基金将收取相关组合策略已计提未支付的投顾服务费。

第十八条 富国基金收取固定投顾管理费的,投资者可选择按月/季/年支付,富国基金将通过将投资者授权账户等值货币基金份额过户至富国基金指定基金账户或富国基金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收取,具体形式以富国基金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基金投顾服务费的收取可能触发投顾组合调仓,可能产生基金赎回费用并改变投资者投顾组合成分基金的配置情况和比例。富国基金有权在对投资者当前持有的投资组合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投顾服务费的支付形式进行调整,具体支付形式以富国基金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富国基金可针对特定时间的投资者制定基金投顾服务费的优惠措施,具体以富国基金公告为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富国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约定,在富国基金直销平台或其指定合作机构,每日向投资者披露前一日的账户资产净值、资产配置比例、交易记录、组合策略收益率等信息,每季度至少披露一次具体成分基金明细及比例。以不低于每季一次的频率向投资者发送定期报告,就是否全面根据协议相关约定、是否存在交易执行偏差、是否作出交易策略的调整进行专项说明。上述信息的实际披露频率由富国基金确定。披露规则如有变更,通过本业务规则、富国基金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富国基金被取消试点业务资格、特定组合策略终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富国基金将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富国基金公告、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三条 富国基金将通过定期报告或富国基金指定的其他形式向投资者披露上一期计提和收取的投顾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富国基金可在线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查询信息仅供参考,若查询信息的展示因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发生延误或错误的,投资者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系统记载的信息或数据为准。若出现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任何情形引发的展示延误、错误或者用户不当获利等情形的,投资者应同意富国基金、合作机构、支付机构等机构采取更正差错、暂停服务、扣划相应基金份额等适当纠正措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情况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时,富国基金不承担责任:

乙方为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需要向甲方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个人信息: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银行账户认证信息等。乙方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并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有关于甲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政策内容,请详见刊登于乙方官方网站、官方APP的《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1)富国基金、合作机构、支付机构等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

(2)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

(3)投资者的手机应用、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

(4)投资者操作不当或者未通过富国基金以及富国基金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投顾服务的;

(5)由于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银行原因、其他第三方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

(6)因政府部门要求、法律法规及不时颁布的监管性文件规定;

(7)富国基金已经按照《服务协议》、本业务规则履行相关义务的;户进行信息披露;

(8)因合作机构、支付机构等服务提供方不能或不愿意按照协议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损失,且富国基金采取了必要且可行措施力求控制或减轻损失的;

(9)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且富国基金采取了必要且可行措施力求控制或减轻损失的;

(10)其他不可归于富国基金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富国基金按照《服务协议》、本业务规则向投资者提供投顾服务,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并接受富国基金的交易指令,富国基金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各负其责,不对他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富国基金对于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当采取必要且可行措施力求控制或减轻损失,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富国基金有权选择或调整合作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本规则所称合作机构,指富国基金投顾服务的推介平台,富国基金通过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投顾服务。合作机构负责将富国基金提供的投顾服务在该机构平台上展示,但投顾服务的组合策略管理、投资决策等投顾服务内容仍由富国基金提供。根据富国基金与合作机构的合作模式,合作机构可能同时为富国基金投顾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投顾服务并提升服务质量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义务,投资者同意富国基金按照《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相关规定,向基金销售机构获取其相关账户信息以及交易信息、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并向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关联公司获取投资者的风险测评信息并获取服务过程中投资者补充提供的风险测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为了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账户内的资产和收益等情况,投资者同意富国基金通过合作机构向其展示资产、收益、产品、服务信息以及发送提醒通知。同时,富国基金会委托关联公司、合作机构或专业机构协助完成 《服务协议》、本业务规则项下辅助性服务或职责,为此,富国基金将在与相关服务必要范围内向受托机构提供投资者的部分信息。

第三十条 关于本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投资者使用投顾服务的通知,富国基金将通过交易平台提醒、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富国基金根据投资者提供或投资者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状态;若发生变化,投资者应第一时间按照富国基金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变更。上述通知一旦发生将视为有效送达。

本规则所称“富国基金公告”或“公告”,包括富国基金或合作机构发布的公告、富国基金或合作机构的服务或交易页面提示等。

第三十一条 富国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业务需要对本规则内容进行不定期调整,并及时通过富国基金网站或其他指定渠道发布公告。富国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规则保留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