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或“甲方”)

乙方: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基金”或“乙方”)

一、前言

甲方自愿申请参与乙方开展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或“投顾业务”);

乙方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合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且具备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工作的资格。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更新(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 释义

1、基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2、基金投顾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3、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即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签订本协议后,由乙方为甲方开立投顾账户,并将由乙方或指定机构为甲方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作为投顾业务的授权账户,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甲方授权,代甲方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甲方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性活动。投顾业务的内容包括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生成、投资组合的建立和调仓、投资运作情况的跟踪、客户服务等。

4、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指投顾账户投资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品种、 数量和买卖时机、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介绍、业绩基准、投资限制、投顾管理费率等。甲方在开通投顾管理服务后,可选择具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甲方在选择具体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前,应仔细阅读《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属于本协议内容。

5、投资组合:指乙方基于甲方选择并确认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甲方名义投资于若干只公募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投资产品而构建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中可能包含乙方或其关联方及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投资组合本身并非任何形式的基金产品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成分基金:指投资组合策略所包含的所有公募基金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根据特定的投资策略或者投资目标,乙方可能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的成分基金或者成分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做出调整。

7、组合申购:指甲方选择参与特定投资组合后,按照投资组合内各成分基金最新的投资比例一次性认/申购或转换该投资组合的成分基金。

8、组合调仓:指甲方授权乙方对甲方已持有的投资组合的投资情况进行调整的行为,实质是针对投资组合中的一系列成分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进行认/申购、赎回或转换。

9、组合赎回:指甲方选择赎回已参与的特定投资组合后,按照投资组合内各成分基金最新的投资比例一次性赎回全部或部分该投资组合的成分基金。

10、基金投顾服务费:指乙方根据所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11、授权账户: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开立的,部分操作经授权由乙方执行的账户。

12、基金投顾服务规则:指乙方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时遵守的规则。

13、基金投顾人员: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包括: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甲方等业务环节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人员(含对具体基金品种、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设计、运维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相关的算法、模型的人员等。

三、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与承诺

1、甲方充分理解本协议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内容,知悉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接受投资建议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安排,愿意承担基金投顾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2、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接受基金投顾服务,保证资金或资产的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乙方声明与承诺

1、乙方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具有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资格,备案不构成对基金投顾机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顾服务风险和收益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2、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基金销售业务。乙方可以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3、乙方不对投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投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已向甲方揭示相关风险。

5、乙方已了解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甲方投资目标等。

6、乙方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其提供投顾账户开立、组合申购、组合调仓、组合赎回等有关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2、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投资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

3、甲方有权通过乙方或指定机构网上交易平台选择赎回部分或全部投顾账户资产。

4、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过乙方或指定机构网上交易平台查询授权账户持仓情况、交易情况、资产净值、收益情况等账户信息。

5、甲方有权随时申请终止基金投顾服务。

6、甲方有权通过拍照、截图或录屏的方式记录、保存乙方基金投顾业务各个环节形成的书面及电子留痕资料。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应享有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确认开通基金投顾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内容并持续关注上述文件的不时修订,知悉并了解开通基金投顾服务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并接受开通基金投顾业务后的一切法律后果,谨慎选择。

2、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预期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风险偏好等用于基金投顾服务的个人信息,以便乙方能够充分了解甲方的个性化基金投资需求、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向甲方提供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甲方应确保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如甲方填写的个人信息存在虚假、不完整、不准确、遗漏或误导,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3、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保证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甲方应明确知悉其是与投资顾问服务项下基金组合策略的风险等级进行适当性匹配,基金组合策略中可能会有个别基金与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并同意乙方可根据其资产配置策略为客户配置该等基金。

5、甲方知悉组合申购、调仓或赎回等业务申请的确认时间以投资组合内成分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的确认时间为准。甲方发起的投资组合的交易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具体的确认以成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因甲方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成分基金处于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等限制交易状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交易失败时,该笔交易申请将予以暂停或顺延。

6、甲方知悉投资组合交易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成分基金的认/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实际交易发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7、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和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8、甲方知悉若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项下基金投顾业务无法实施的,乙方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黑客攻击、系统故障、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政策的调整等。因合作机构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基金投顾业务无法实施的,乙方将采取调整交易发起日期等措施予以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9、甲方应及时关注基金投顾服务相关的公告、通知等信息披露事项。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应尽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投资组合的基金备选库选择成分基金,构建投资组合、进行组合调仓。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投资者事先披露所匹配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备选库明细,明细中将对投资组合策略投资本机构或关联方产品的相关情况进行特别说明。后续乙方对甲方所匹配投资组合进行调仓时无需经甲方同意。乙方对基金备选库进行持续的再评估,如基金备选库发生调整的,乙方将及时向甲方进行披露。

2、乙方根据投资组合策略目标需要,当出现投资组合的偏离率超过其投资组合策略设定的目标阈值或者所投成分基金的基本面、外部市场环境等发生变化时,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的成分基金以及成分基金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前无需甲方再次确认。甲方在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的基础上,同意由乙方对授权账户下的投资组合发起组合调仓,并接受和承担投资组合调仓产生的投资结果。

3、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设置投资组合的投资范围、投资者单个账户配置集中度以及乙方投顾业务所管理的所有投资者账户投资集中度等投资比例及年度最高周转率。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致使甲方持有的投资组合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乙方将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调整。

4、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生效后,作为基金投资顾问负责进行投资决策,根据甲方选择并确认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及投资组合,通过投顾账户管理系统下达、执行相关交易指令。

5、甲方持有的投资组合中的部分成分基金可能会发生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或限额申购、限额赎回等情形,当发生此种情形时,乙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顺延该笔交易申请或申购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备选库中的其他子基金等措施。

6、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收取有关费用。甲方同意参与乙方的基金投顾业务即视为认可基金投顾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规则。

7、乙方有权对甲方当前持有的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投资组合进行调整,若发生该等情形,乙方将通过公司网页公告、系统通知或其他合理方式及时通知甲方。

8、乙方有权主动终止投顾业务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服务或策略终止前将会通过乙方网站、APP、系统通知等方式告知甲方,服务或策略终止后将采用对甲方持仓份额发起赎回等乙方认可的方式。

9、乙方有权制订和调整基金投顾服务规则。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乙方应享有的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投顾账户开立、组合申购、组合调仓、组合赎回、分红等有关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2、乙方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持续注意义务,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乙方愿意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尽职履行约定的基金投资顾问职责。

3、乙方从事基金投顾业务时,应当按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充分了解甲方的身份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预期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风险偏好等个人信息,对甲方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乙方应当合理评估、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特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根据评估情况向甲方提供符合其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乙方应当定期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再评估,发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启动评估并更新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当甲方因风险承受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与已参与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出现不匹配的情况时,甲方将无法新增不匹配组合策略的申购申请。乙方将通过系统提示等方式提示甲方,甲方可自行决定是否赎回不匹配组合策略的相关份额。

4、乙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乙方应履行风险揭示义务。

6、以书面及电子文件等形式记录保存留痕资料和信息,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因乙方违反服务协议导致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服务内容和方式

(一)客户信息保护政策

乙方为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需要向甲方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个人信息: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银行账户认证信息等。乙方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并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有关于甲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政策内容,请详见刊登于乙方官方网站、官方APP的《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二)服务方式

乙方根据与甲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投顾服务,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自助终端或互联网等。乙方基金投顾人员直接接触甲方,提供面对面基金投顾服务的,基金投顾人员需要告知客户基金从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查询路径。

(三)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的基金投顾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了解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信息;

2、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书》等;

3、对基金实施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建立基金备选库;

4、集中、统一生成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

5、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6、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在首次接触并向客户提供服务前,提示客户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

7、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向客户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8、持续对客户进行服务,对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再评估,发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9、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

10、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11、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12、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

1、认/申购费、赎回费等基金销售费用

投顾业务开展过程中,投资者授权账户通过乙方直销平台认/申购、赎回乙方管理的基金时,乙方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按照法律法规、基金法律文件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除外)等交易费用;如投资者通过乙方指定机构认/申购、赎回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乙方指定机构有权根据其业务规则收取基金销售费用。

2、投顾服务费

基金投顾服务费按甲方投顾账户中各类投资组合的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加总收取,乙方有权对不同的基金投资组合设定不同的投顾服务费率,具体费率标准由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约定。

投顾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该组合的投顾服务费

E为前一日投顾账户该组合的资产净值

R为该组合适用的年投顾服务费率

每一组合的投顾服务费加总后为甲方投顾账户中各类组合的全部投顾服务费。投顾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或季度支付。每月或季度结束后次一个工作日将计提的投顾服务费通过快速过户甲方授权账户中相应货币基金份额的方式收取。

当甲方赎回部分或全部投顾账户资产时,由乙方按照所赎回的账户资产计算该部分账户资产运作期间的投顾服务费,扣除已每月或季度支付的部分,从赎回款项中收取剩余的投顾服务费。

有关于乙方基金投顾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甲方可通过乙方基金投顾业务相关平台或指定机构网上交易平台查询。

3、甲方、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七、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一)乙方可以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开立授权账户,代甲方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甲方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二)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投顾服务合规风控体系,保障投顾服务规范、稳定开展,包括但不限于:

1、 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2、建立基金产品备选库制度;

3、合理设置风控阀值;

4、设立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限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授权账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甲方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

(2)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净值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甲方持有基金市值不符合本条第(1)项的,乙方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3)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或最高周转率要求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或最高周转率要求进行变更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接受前述安排。

7、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交易执行报告,就是否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说明。

(三)甲方所选择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不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在投资目标、投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投资顾问服务费率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投资者范围也不相同。甲方应在详阅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具体内容及风险特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身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投资者可通过乙方基金投顾业务相关平台或指定机构网上交易平台查询《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

(四)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投诉事项,甲方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对本投资顾问服务及其指定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相应服务进行投诉。

八、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

乙方及其投资顾问人员在从事基金投顾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2、泄露客户资料、投资计划和交易情况;

3、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

4、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

5、向客户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

6、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8、向客户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9、向客户提供未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10、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规定的禁止行为;

11、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九、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1、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在乙方基金投顾业务相关平台披露甲方投顾账户资产净值、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每日通过公司投顾业务相关平台向客户披露前一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通过公司投顾业务相关平台向客户发送账户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披露所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备选基金库。上述信息的实际披露频率可由乙方确定后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有权通过客服电话等方式申请实时查询投顾账户资产净值、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

2、乙方将通过定期报告形式,向甲方披露交易执行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全面根据本协议及《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执行相关约定、是否存在交易执行偏差、是否调整交易策略、公司基金组合投资本机构或关联方产品的相关情况等事项。

3、当投资组合成分基金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变更、终止,发生乙方被取消基金投顾业务资格,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项时,乙方应当自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过公司网站、APP、投顾业务系统通知、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合理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披露。

4、基金投顾服务规则如发生调整,乙方应及时提示甲方。

5、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乙方披露的相关事项。

6、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十、服务协议的效力、变更与终止

1、甲方在仔细阅读本协议及相关文件条款和内容后,勾选“已阅读并同意”,即视为对本协议及相关文件的签署,本协议及相关文件立即生效。本协议及相关文件自生效之日起对甲方、乙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不定期。

2、在对甲方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协议将通过公司网站、APP、系统通知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未终止本协议的,视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

3、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投顾服务协议》应当终止:

(1)甲方提出终止基金投顾业务申请;

(2)乙方主动终止服务协议;

(3)乙方丧失基金投顾业务试点资格;

(4)乙方与指定机构解除合作协议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投顾服务;

(5)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甲方使用乙方投顾服务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主动终止提供投顾服务:

(1)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账户使用乙方投顾服务的;

(2)为非法目的使用乙方投顾服务的;

(3)从事可能侵害乙方系统、乙方资料行为的;

(4)甲方行为可能对乙方及其合作机构等相关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有权根据风险管理及业务运行情况需要随时终止或中止向甲方提供投顾服务,由此导致甲方无法使用投顾服务或服务受到限制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不承担相应责任。

5、符合基金投顾业务终止条件的,甲方可提交赎回全部投顾账户资产并终止基金投顾服务的申请,乙方将:

(1)T日终止投顾服务协议,T+1日起不再提供投顾相关服务;

(2)注销甲方在乙方对应的投顾账户,注销后的客户历史信息将按照基金销售和投顾业务有关规定保存;

(3)按照系统每日计提账户资产运作期间的投资顾问服务费,从投顾账户中扣除相应货币基金份额,收取投资顾问费用,T+1日起不再收取;

(4)如遇成分基金限售或暂停交易等情形,将先赎回其他正常交易的基金,并收取已按照账户资产计提的投顾费用,T+1日起不再收取投顾相关费用。对于限售或暂停交易的成分基金,系统将通过短信通知和页面提示等方式告知甲方交易申请失败,并在该基金解除限售或恢复交易后,通过投顾业务系统以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可自行手动赎回。

(5)乙方主动与甲方终止投顾服务协议的,乙方将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取消甲方对基金投资顾问账户的授权,终止服务后的操作流程参照甲方主动提出终止投顾服务的操作流程执行。

6、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一致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十一、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除外。

双方同意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十三、特别提示内容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二、争议处理

1、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乙方正式公布的为准,乙方在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未授权任何工作人员向投资者提供与此不符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2、乙方作为专业的基金投资顾问,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地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者仍需自行承担因接受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确认已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各条款及上述特别提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