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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

日期:2002-11-07  字体大小:TTT
●政策点评●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
  《通知》的出台,实际上解除了我国自1995年9月以来实行的“暂不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政策禁令,意味着暂停了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得以重新全面启动。这也是继今年10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后,我国资本市场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通知》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股权转让的目的: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二、明确了股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2、符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公平竞争;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4、吸引中长期投资,防止短期炒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三、明确了股权转让的产业领域和控股地位: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今年4月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增加了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减少了限制类目录,由112条减少到75条。总体而言,外资进入的产业政策越来越趋于宽松。部分上市公司可能将会出现外商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情况。
  四、明确了受让外商的资格要求和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有实力的外商入主上市公司后,会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对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是有利的。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这与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大多以协议转让为主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公开竞价方式透明度高,避免了暗箱操作,可以充分发现价格,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五、明确了股权转让的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
  六、明确了支付方式和外商受让者的利益保障: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净利润、股权再转让获得的收入、上市公司终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依法购汇汇往境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通知》中安排的制度和措施有新的突破、创新:
  一、对于外商的进入,一律实行国民待遇。《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仍然执行原上市公司的有关政策,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即可作为中外合资企业对待。上市公司并不会因外资介入而改变企业性质,仍以内资公司获得与以前完全不变的待遇。在更大程度上将外资与内资企业平等相待。外资通过间接方式在国内市场的运作空间将大大拓宽。
  二、鼓励中长期投资。《通知》要求,外商须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一年以后才能依法转让,甚至将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无此项规定。这将制约外资并购的概念炒作,促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质量得到切实提高,充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维护市场稳定。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后,这部分股份在现有的制度下,仍属于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因此,对证券市场不会造成直接负面冲击。
  《通知》有利于外商长期稳定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致力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有助于增强国内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它也是今年6月23日,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停止国有股减持后,解决国有股问题的一个途径。相信外资并购将成为今后市场的一个持续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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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策划部 黄建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