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推荐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
本次可上市流通份额:29.7亿份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
基金交易代码:500015
基金简称:“基金汉兴”
上市时间: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重要提示
本上市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本公司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如有投资者欲购买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应详细阅读1999 年
一、基金概况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等有关规定, 依据《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设立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为15年。
基金发起人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名为: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38 号文批准,全部30亿份基金单位,由发起人认购3000 万份基金单位,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7.973亿份基金单位, 其余21.727亿份基金单位于1999年12月24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定价方式发行,发行价1. 01元人民币(含0.01元发行费用),基金的发行和募集工作已于1999 年
本基金公开发行的21.727亿份基金单位、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7.973亿份基金单位及发起人认购的3000万份基金单位共计30亿元,已于1999年12月30 日全部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汉兴证券投资基金专户”;
基金上市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0](1)号文审核同意,将于
基金上市后交易单位每手为100份,存续期 15 年(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基金持有人结构:
发起人持有3000万份;
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7.973亿份,
社会公众持有21.727亿份。
(二)前十名持有人:
序号 名 称 份额(万份)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30000
(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3)中国再保险公司 8000
(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5000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00
(6)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60
(7)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1000
(8)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0
(9)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
(1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00
三、汉兴基金有关当事人情况简介
(一)基金发起人简介
1、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唐山路218号
成立时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业务:代理证券发行、还本付息业务; 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业务;办理证券的代保管和鉴证业务; 接受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办理证券的登记、 过户和清算;证券投资咨询和投资基金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2、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名为: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开辉
注册资本:4.04亿元人民币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管家桥87号
成立时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业务:发行和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业务; 自营和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 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和过户业务;代理还本付息、 分红派息等权益分派业务;证券抵押融资业务;基金和资产管理业务; 企业重组、收购与兼并业务;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证券业务。
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志皓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中心西楼六层
成立时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简介
名 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9年
法定代表人:虞志皓
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中心西楼六层
邮政编码:10000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批准号:1000001003146(2-1)
信息披露负责人:林志松
电话:(010)65055933
设立概况:
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文批准,由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排名不分先后)共同发起设立。
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目前设立五个部门: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监察稽核部、 行政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此外, 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两个专门机构。
公司现有员工30人,其中58.6 %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主要业务人员82.8 %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验。 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截止
1 基金名称: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成立时间:
3 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
4 基金资产净值:24.41亿元
5 基金单位净值:1.2204元
6 基金净值增长率:22.04%
(三)基金托管人简介
名 称:交通银行
住 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
营业注册号:1000001000595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实收资本: 120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居民储蓄存款;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 外汇存款、汇款、外汇投资; 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承兑和贴现; 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外币有价证券; 境内外外汇借款;外币及外币票据兑换;保管业务; 证信调查和咨讯服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交通银行总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 主要业务部门有监管交易部、清算核算部、内控巡查部、综合规划部。现有员工17人。
交通银行除托管本基金外, 已托管普惠基金和安顺基金。
四、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一) 投资概况
本基金公开发行的21.727亿份基金单位、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的7.973亿份基金单位和发起人认购的3000万份基金单位共计30亿元,已于1999年12月30 日全部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汉兴证券投资基金专户”;
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截止
银行存款 2,978,523,962.82
股票投资 357,553,532.17
注:银行存款、股票投资以成本计价。
(二) 投资组合的信息披露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和《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 第一期基金投资组合的信息披露将按照规定程序, 由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照下列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四) 投资组合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基金持有人投资基金,将资产交由管理人管理, 是对基金投资方式的认同和对管理人的信任。本基金以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为基本出发点, 通过组合投资分散和控制风险; 在组合投资的同时充分注重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在充分市场论证的基础上, 选择流通股本相对较大或有较高流动性的股票进行投资, 减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2、稳定收益原则。债券和绩优型股票等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品种是本基金将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部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投资于具有良好业绩表现的绩优型股票为股票投资的50%。本基金以较大比例的资产投资于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品种,通过稳健组合的方式,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收益。
3、兼顾成长原则。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新兴的市场,市场本身具有高速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 大量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或经重大实质性变化,使业绩具备持续高速成长潜力的成长型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基于上述对中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基本判断,本基金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 积极介入成长型公司的投资,本基金将股票投资的50%投资于成长型股票,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管理人的判断, 允许将成长型股票投资提高到股票投资的70%, 使基金持有人分享市场高速成长带来的收益。
五、基金契约摘要
(一) 前言
本基金契约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而订立。
(二) 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1、 基金发起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名为: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三) 基金基本情况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基金单位总数30亿份;每份面值1. 00元人民币,每份发行价格1.01元人民币;基金存续期限15年。
(四) 基金单位的发行
本基金发起人认购3000万份基金单位, 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7.973亿份基金单位,其余21.727亿份基金单位已于1999年12月24 日以上网定价方式发行,发行价格1.01元人民币,发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 自基金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以后,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将保持不低于0.5%。
(五)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订立汉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 兼顾稳定收益和资本利得。即在投资于绩优型上市公司和债券的同时, 兼顾成长型上市公司的投资,充分注重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从而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只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将主要投资于沪深两市中具有良好业绩表现的绩优型股票和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本基金所指绩优型股票是指所处行业稳定, 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 有持续的较高盈利水平的公司股票; 成长型股票是指具有较大的业绩成长潜力和资本扩张能力、市场价值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的公司股票。
3、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须符合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4、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认购基金单位;
(3)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4)取得基金收益;
(5)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
(6)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7)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运用基金资产;
(2)依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4)监督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暂行办法》、基金契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 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 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 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 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十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如本契约的修订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重大影响,并经主管机构同意的不在此限;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延长基金期限;
(6)基金扩募;
(7)变更基金类型;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本基金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10 天,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等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 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7、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的条件和程
1、更换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交接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3、更换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4、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本基金包括如下费用: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上市费用;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持有人会议费用;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1、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等报刊上公告。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的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
2、 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3、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4、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至少公告一次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文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持有人可免费查阅。
(十七)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中国证监会监督下,由基金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十八)基金契约的效力
本基金契约经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有效期为生效日起至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十九)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1、基金契约的修改
(1) 基金契约的修改应当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2) 修改本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 若有关法律、法规修订, 基金契约即依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办理,并自该修订法律、 法规生效之日起生效;
(4) 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六、基金运作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报告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于
基金管理人已经于1999年12月30 日开始基金投资运作,关于基金运作的具体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 通过基金年报、基金中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信息披露形式披露。
(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依据签署的《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受理托管汉兴基金的全部财产,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了全面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监督。
七、基金的财务状况
(一)基金公开发行的21.727亿份基金单位、 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的7. 973 亿份基金单位和发起人认购的3000万份基金单位共计30亿元,已于1999年12月30 日全部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汉兴证券投资基金专户”,并经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字(99)第80号〗验资报告,资金全部到位。
(二)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契约》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披露基金财务状况。
(三) 财务状况
1、资产负债状况 截止
股票投资 357,553,532.17
银行存款 2,978,523,962.82
其他应收款 1,780,071.49
资产估值增值 -2,955,132.89
应付基金管理费 620,899.11
应付基金托管费 103,483.18
应付交易清算资金 314,229,666.32
其他应付款 925,459.67
持有人权益 3,019,022,925.31
基金单位总额 3,000,000,000.00
未分配净收益 21,978,058.20
未实现估值增值 -2,955,132.89
基金资产净值 3,019,022,925.31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063
注:1〕其他应收款包括应收银行存款利息、申购资金利息等。
2〕股票投资以成本计价。
3〕其他应付款为交易保证金、律师费、会计师费及上市初费等。
4〕上述披露的本基金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重要财务事项
(1)总发行费扣除上网发行费、发行人协调费、上市推荐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上市初费后为21,173,069.00元,计入本期收益。
总发行费 30,000,000.00元
扣:上网发行费 5,496,931.00元
发行协调人费(含信息披露费) 2,500,000.00元
上市推荐人费 700,000.00元
律师费 50000.00元
会计师费 50000.00元
上市初费 30000.00元
计入本期收益 21,173,069.00元
(2)净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差价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含申购冻结资金利息)、 发行费节余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收益。
(3)未实现估值增值是指基金资产的估值增值
上市证券以计算日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的交易日平均价为准。
未上市的股票以发行价计算。
未上市的债券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计算。
3、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资产净值=基金单位总额+未分配净收益+未实现估值增值,
其中: 单位:元
基金单位总额 3,000,000,000.00
未分配净收益 21,978,058.20
未实现估值增值 -2,955,132.89
八、重要事项揭示
(一)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基金单位份额情况为:
发起人名称 认购份额(万份) 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比重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1000 0.33%
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0 0.3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0 0.33%
合 计 3000 1%
依据《基金契约》,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以后,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5%。
(二) 本基金29.7亿份基金单位于2000年1月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汉兴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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