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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日期:2014-04-14  字体大小:TTT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场内简称:富国军工)
基金主代码
16102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4月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4年4月16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4月16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本基金自2014年4月16日起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代销机构的开通时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军工A
军工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50181
150182
注:富国军工份额在场内、场外均可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但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只可在场内进行交易,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富国军工A 份额与富国军工B份额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富国军工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富国军工份额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富国军工份额,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富国军工份额申购业务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
投资者场内申购富国军工份额,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
3.2   申购费率
3.2.1 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实施差别的场外申购费率。
(1)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网点申购富国军工份额的,可以享受优惠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6%
100万元≤M<200万元
0.18%
200万元≤M<500万元
0.1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情况外,所有投资者申购富国军工份额均适用如下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3.2.2 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富国军工份额时,每次对富国军工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富国军工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均为0.50%。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目前,投资者只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支持工行卡、农行卡、建行卡、招行卡、民生卡、兴业卡、邮政卡、平安卡、光大卡、交行卡、温州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浦发卡(通联支付)、农行卡(通联支付)、交行卡(通联支付)、天天盈支付、财付通支付和支付宝支付。目前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最低金额为200元。若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邮政编码:200120;
传真:021-20361616;
电话:021-20361818;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
2)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www.fullgoal.com.cn
3)本公司电话交易系统: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
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6.1.2   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其他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2014年4月16日起,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基金开始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3月12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5、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 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7、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